實習相關法規及函釋說明
【教育部】新舊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說明
【教育部函釋】有關舊制生先實習後考試規定適用對象說明
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4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00057744號函說明
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」者,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先申請修習「教育實習課程」,以92(含)至96學年度(含)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為限。詳細內容與規定請參考附件公文內容,請97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務必留意。
【教育部函釋】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
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5010號函說明
【函釋重點】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者,如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,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,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。詳細內容與規定請參考附件公文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