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5010號函說明
【函釋重點】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者,如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,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,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。詳細內容與規定請參考附件公文內容